2011-12-26
发生在2011年7月份的“达芬奇家居造假”事件,因该公司CEO在新闻发布会上的“眼泪飞”行为,引来质疑声一片,在岁末的最后一个周,达芬奇家居又与上海市工商局展开了“微博口水战”。原因是上海市工商局向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其“卡布丽缇”家具未配中文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部分产品有部分指标不合格等,据此开出了133万余元的行政罚单。达芬奇家居遂在官方微博逐条展开驳斥,并提出了行政诉讼(见12月25日《新京报》)。而这之前,媒体报道达芬奇家居涉嫌“三宗罪”是“虚假宣传、部分家具产品不合格、家具产品标志不规范”(见7月15日《新京报》)。
若不是上海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引发新的争议与关注,达芬奇家居的“罪”与“非罪”大概也会随着圣诞节的钟声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因为不管是否涉嫌虚假宣传或产品不合格、标志不规范等,到现在为止,达芬奇家居一直没有给出一个让公众信服的交代。从这个角度而言,上海市工商局本次行政处罚具有积极意义。从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看,凡达芬奇家居销售之城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有监管、行政作为之法定职责,而这些政府职能部门是否履行法定之监管职责,是需要思考的问题。至于达芬奇家居的驳斥、抗议乃至行政诉讼,均属表达意见、维护权益之行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这样的程序权利,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穷尽法律之救济途径,并无不当。笔者质疑的是,作为一家自称高端国际家居品牌,价格动辄上百万,其在中国长达十几年的销售中,是如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
达芬奇家居被曝产自广东东莞,经“保税区一日游”后国产货变成了进口洋货。达芬奇家居是否据此履行了诚信告知义务,存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自己所购买或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也有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这些权利达芬奇家居显然没有给予足够保护,单就“保税区一日游”而言,其就涉嫌故意混淆了“法律上的进口”与普通公众理解的“原产地进口”之认识。作为承担国际贸易功能的保税区,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之规定,企业在“保税区一日游”后可以减少海运费、保险费以及进口税基数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但这与普通公众理解的“从某国原产进口的产品”存在事实上的区别,显然达芬奇家居在“进口”的关键问题上涉嫌虚假宣传,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否则谁愿意去购买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的“达芬奇家居”产品呢?别忘了这些产品还有一个真实的名字叫“中国制造”。笔者想表达的是,达芬奇家居的这种混淆视听的宣传,让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已然违反法律之禁止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契约责任。
观点至此,似乎表达得够清楚了,但是,笔者的另外一个疑惑随之而来,能够花几百万上千万购买达芬奇家居的消费群一定不可能是普通工薪人群,应该是或一定程度上是中产阶级或以上人群。这类人群的知识结构与素质不能说低。但为何很少有消费者站出来表达异议乃至起诉达芬奇家居,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是选择了沉默或息事宁人的退货或协调?
是因为自己的收入不能公之于众,所以只有打掉牙齿往肚里吞?是因为自己是公众人物,不想让自己“购买假货”的行为影响自己的公众形象?还是,根本就不在乎购买了假货,因为自己不差钱?!
笔者认为都有可能,但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消费者(不管是什么层级的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候,所表现出来的那种麻木与无动于衷,才是我们需要深层次思考或讨论的问题。很多时候,恰恰是这种对自身权益的漠视与放弃,滋长了企业的骄横与傲慢甚至肆无忌惮。于是,才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达芬奇”们的眼泪与委屈,他们可能很少去反思或者说切实考虑消费者的诉求,而是站在某个制高点上,高呼冤枉,眼泪继续委屈地飞,至于企业之契约责任与契约精神,不过一句口号而已。
(作者系知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