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2 北京日报
明年1月1日起,需要进行家庭装修的北京市 民,将可使用工商部门发布的新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市工商局昨日表示,适应近年来北京装修市场的变化,新版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增加了消费者的中期验收环节等。昨天,市工商局同时披露6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今后,即使装修公司 与消费者自行签订协议,也须剔除这些“霸王条款”。
增加中期验收环节
“2003年,本市初次颁布家装合同范本,但是10年以来,家装市场变化很大。”市工商局合同监管处副处长李颖林告诉记者,此次修订过程中,市工商局组织召开了由法院、司法局、有关协会、法学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专题论证会,并于11月下旬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集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家住海淀黄庄的魏女士今年10月装修入住后发现,有两个屋子的电话线接不通。可此时如果要修理,装修好的墙面、地面就要被毁坏。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装修时,电线、通信、水暖等“隐蔽工程”的质量非常重要,可消费者往往忽略掉。
记者获悉,与原有文本相比,本次修订重点为消费者增加了一个帮助其发现隐性问题的“中期验收”环节。即在现场工程中,水、电管线铺设完成,厨房、卫生间 墙砖铺设完成,现场木制加工等完成后进行的验收。这样既能督促施工方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也能及时发现并尽早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减少完工后出现的返工和纠 纷。
同时,旧版合同规定,消费者支付工程款,须分3次按预订比例支付,工程还未完工,装修公司已提走95%的工程款,仅余少量尾款。而 按新版合同,今后,在中期验收环节将增加一次支付,且双方当事人可分4次自行协商支付比例。这一改变赋予了消费者更大的自主权,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监督 权,也更符合市场原则。
延误工期需赔偿消费者
据了解,新合同在施工质量标准方面,采用了最新出台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使标准适用符合最新的家装行业发展需要。
与旧合同相比,新版合同保留了对装修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即装修公司每天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 修活动;但是首次明确规定,因施工造成邻居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装修公司须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此外,对装修中可能存在的工程质 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结算等问题,设计了《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以使业主能够早日入住。
记者查询发现,新合同明确了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由于装修公司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消费者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
在外租房的孙先生原本想年底前入住新居,可装修公司借口工人返乡,拖延了1个多月还未完工,让孙先生不得不多租了两个月房子。今后,再遇到这类情况,装修公司须按合同赔偿消费者。
“如果装修公司或消费者违约超过约定期限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李颖林说。此外,工程质量或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如果是由于装修公司的责任造成,装修公司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将清查自制合同霸王条款
本市除了有工商部门发布的家装合同示范文本,还存在一些消费者和家装公司自行签订的自制合同格式文本。对此,市工商局合同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工商部 门在对全市家居装饰经营者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共收集了43份经营者使用的自制合同文本,掌握了家居装饰行业经营者格式条款的使用情况。在广泛征集市建筑装 饰协会和合同监管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认并公布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
这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表现主要集中在: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使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了法定数额、合理数额;还有一些经营者,将原本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通过霸王条款转嫁给了消费者;或者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被经营者单方面加重等。
昨天上午,丰台工商指导市建筑装饰协会设立的“北京市家居装饰行业协会合同管理办公室”揭牌,市建筑装饰协会将倡导协会会员规范合同行为,杜绝格式条款违法的情况发生。北京50家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企业,当场签署了《北京市家居装饰行业会员企业自律公约》。
工商部门要求,全市家装企业根据此次发布的格式条款违法表述,对自制合同开展自查自纠,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消费者在家装过程中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拨打12315热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