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5 新浪家居
9月25日,2014上海建设工程高峰论坛暨金楹奖颁奖大会在上海东锦江希尔顿逸林大酒店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市建筑学会、同济大学、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新浪家居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直播报道。
以下为现场文字实录: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建筑建材行业同仁:大家下午好。
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建设工程施工和材料行业整体经营状况也有很大的调整和变化。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建设工程行业同仁努力拼搏,涌现了很多优秀企业。同时,我们迎来2014第七届上海市建设工程金楹奖的成功举办。
今天会议的内容很丰富。既是政策解读、高峰论坛,同时也是金楹奖的颁奖大会。很高兴由我主持今天的会议。非常感谢大家来参加今天的会议。
主持人:上海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 理事长 刘荣明
下面2014上海建设工程高峰论坛暨金楹奖颁奖大会现在开始。首先,请容许我介绍今天到会的领导和嘉宾:
张燕平 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院长
曹嘉明 上海市建筑学会理事长、现代(现代装修效果图)设计集团副总裁
陈庆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总工程师、上海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顾问
鲁 超 上海市城乡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建筑市场监管处主任科员
潘延平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主任
辛达凡 上海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王世慰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环境装饰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
楼明刚 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常务副站长
朱贵升 建筑时报主编
范林根 上海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博士、副研究员
今天会议的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的负责人、采购经理;金楹奖参评企业代表。应邀出席会议的还有房地产时报、建筑时报、新民晚报、中华建筑报、东方网、上海热线等媒体。搜房网、新浪乐居、网易为本次会议提供现场直播。让我们对在座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由衷的感谢。
首先我们有请上海建筑学会理事长、现代设计集团副总裁曹嘉明代表我们主办嘉宾致辞,欢迎!
上海建筑学会理事长、现代设计集团副总裁曹嘉明
曹嘉明:谢谢主持人,刘理事长。各位领导、专家、行业同仁,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代表2014年上海建设工程金楹奖主办单位,对在座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感谢。
大家知道,金楹奖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一个品牌活动,已经成功举办到第七届,对扩大行业影响,宣传标杆企业,促进产业企业合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得到了行业的广泛认可。今年整体经济形势和建设工程行业发展都有一定的调整,但因为金楹奖本身的影响力和号召力,金楹仍依然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申报数同比去年有一定增长。2014金楹奖申报和获奖企业质量有较大升高,所以金楹奖也在不断发展,不断创新。
金楹奖的成功举办离不开方方面面的支持,这里我要感谢市建管委建管处、质安处、节能建材处、市安质监管理总站等管理部门对活动的大力支持,感谢科研、院校、行业组织和众多专家的精心指导,感谢全体工作人员的尽心尽力工作,更感谢众多建设工程企业的参与,使金楹奖得以圆满成功。
今天,我们邀请建设单位、建筑师、施工单位、建材企业欢聚一堂,共同揭晓金楹奖,表彰行业先进。会议还有精彩的政策解读、主题演讲。金楹奖是行业的平台,大家的平台。我们希望在座各位今天不虚此行。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有请上海市城乡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建筑市场监管处主任科员鲁超给我们做专题报告。《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解读。
上海市城乡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建筑市场监管处 主任科员 鲁超
鲁超: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根据论坛的安排,我是非常荣幸的能够即将于下月1号,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我本人也是作为这个《条例》的亲历者,我觉得说解读,我看到在座的各位可能都是行业的专家和领军者,不能说是解读,跟大家做个交流。我根据时间的安排,会务组的安排给我是30到45分钟,《条例》不可面面俱到,主要针对《条例》制定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条例》中的一些主要的创新点。特别是与我们在座的施工企业和建材企业之间有哪些具体的联系,我想就这些问题跟大家做一个交流。
我首先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依据。大家可能都知道《上海市建筑管理条例》最早制定于1997年,当时《条例》对于规范本市的建筑市场,对于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都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应该说1997年制订的这部《条例》,当时在全国的范围内是非常先进和领先,代表了上海当时整个全市发展实力和先进技术含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边有一组数据,我们全市的整个建筑规模,整个《条例》市场规模在逐年的增长,这边有一组数据到2013年底,全市共有各类建筑企业12000多家(其中本市企业9600多家,其他省市进沪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有2700多家,同时各类注册人员,包括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约近12万人,每年的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常年保持在50万到80万之间,顶峰大概80万,近几年比较稳定地维持在60万人左右。
整个行业的发展是非常迅猛的,整个《条例》我们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是由于市人大提醒,主题是由于整个《条例》的体例和规模都不能达到目前市场的需求,我们向市人大提醒对《条例》进行修订。
当时我们在制定的过程当中,我们也考虑到由于当时市场《条例》制定是在1997年10月份,这边有一组数据可以看到,我们国家的《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规范我们整个全国的建筑市场行为两部根本性法律是滞后于我们这部《市场条例》的。1997年11月和1999年制定的。同时相关的《合同法》、《质量安全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于后面制定的。我们《条例》中也发现部分制度设计难以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和要求。特别是在《条例》当中也新增加了一些包括像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国际通用的一些管理模式,我们在市场上已经有相应的需求和应用,但是在法规和制度层面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同时我们在个别制度上也与上位法有矛盾。这点给大家举个例子,在座的施工企业或者建筑企业应该比较明显。我们原97版的市场条例,当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条款,当时对于建筑单位处罚是从5000到50000不等。当时在1999年制定的住建部,从全国范围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施工管理办法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处罚是按照合同造价的2%到4%的处罚的裁量标准。也就造成我们地方性法规的处罚裁量和我们国家层面的处罚裁量不一致的情况。也容易导致我们执法人员在现场处罚过程中不协调,或者说自由财产权的空间过大。这也是我们《条例》制定过程当中考虑的一个标准。我们在提醒市人大以后我们发现《条例》里面最为核心的问题,我这边用红笔注释出来,主要在管理思路和管理手段上没有能够区分政府投资项目与社会投资工程。我们在十八大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的,我们政府要对市场行为的能少进入的尽量少进入,能由市场主导的尽量由市场主导这么一个主旨。我们认为97版《条例》对于这条精神的贯彻,由于当年制定的时候更多是计划经济,当时市场投资还相对单一。我们此次新版《条例》的指导思想我们就确定两条;
第一条我们要针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适度的制度改革和规范调整。
第二条,明确在制度改革调整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与国家的相应的上位法能够做到有机的衔接,不能突破上位法。总体的《条例》制定的背景和当时的概念我们当时是这么考虑的。我给各位介绍一下《条例》的基本框架。新出台的《条例》总共有七个章节共计62个条款,与原来的97版相比,大概80%的条款都进行了修订,可以说修订的幅度和力度都非常大。
其中第一章节是总则,主要是相应的规范以及政府部门的一些职能。
第二部分是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也就是我们所俗称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以及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规则。
第三部分是整个《条例》核心的章节,工程发包与承包,主要是以招投标为主的承发包环节。
第四部分是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五部分是市场服务和监督。
第六部分是法律责任。
第七部分是负责。
整个《条例》洋洋洒洒62条,主要是对《条例》中主要内容和大家做个交流。
第一章总则是6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基本原则、鼓励导向和行业协会。
1、关于条例适用范围,上海市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在第二条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给人大提交的时候,我们认为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应该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这个大于并不是从区域的概念,而从建设工程类别的概念。从建筑法定义来看,建筑法是由住建部来制定的,从国家层面住建部所规范的建筑类型,主要是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配套施工基础设施。相关的一些港口、航运、水运等相应工程分别是由相应的部委来负责。
我们在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时候,我们一直是坚持一个观点,因为上海的面积特别大,我们认为整个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应该相对集约。我们这个条例是从全覆盖出发,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展,不仅包括住建部所规范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包括了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以及相应的修缮工程。我们认为城市的不断更新,在各类的筑建部文件里面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上海作为一个特大型城市,整个城市建筑老龄化的程度比较高,我们认为在将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随着新改扩建的量可能会有一个稳步的下降趋势。反而房屋修缮的工程量会越来越多,我们认为对这类的工程也需要一并纳入市场管理的范畴。
2、关于管理部门。
此次条例的修订我们对于政府的职能梳理我们也进一步的明确,(第三条)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房、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我们在近年来管理的过程中,我们越来越发现专业化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此次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明确了“统一和专业相结合”的管理理念。
四个统一;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交易场所,统一政策法规,统一标准规范。
与此同时,其他相应的工程,比如我们现在很明确的,我们今年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划转到交通委。相应的公路、港口、航道工程整个市场管理我们也相应地划转到市交通委,进行一并管理。这个是第一章节关于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总共有七条内容。
主席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禁止行为、报建、施工许可。
这里面想给各位强调一点,关于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
我们是有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双倍进行管理,我们知道很多西方的国家包括像英美国家,对于建筑师也好,对于相应的行业管理也好,他们主要是以人员管理为主,更加强调人员的执业注册的相应资格。但是我们这个国家因为当时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住建部始终认为我们要通过企业的资质,通过企业来管人。更多往往强调的发生一些问题的时候,更多强调的是单位的责任,企业的责任,而难以追溯到相关恩从业人员的责任。也专门向住建部做了汇报,我们也认为注册人员的行为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加强,这是这个《条例》的创新点之一。也是我们这《条例》的第十条,我们对注册执业人员我们在市场上发现比较多的一些不良行为或者是不诚信行为进行了罗列。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这些条款我们可以发现,在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条例还有相应建造师管理规定都有。我们这个条例主要是罗列了把最明显的问题罗列出来,并且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相应的都有,只是没有很好地一一对应和制定。此次《条例》出台也想以次为契机,最近建管委刚刚发了个文,专门对本市重复注册和人证分离的进行核查。目前筑建部的注册人员库和地方人员库数据已经做到互相匹配。同时社保信息我们这边也可以一一采集。目前全上海市人证分离的情况,你在A单位工作挂职在B单位,这个B单位无论是在上海还是在西藏,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一个省份上都可以知道。你缴纳了两份社保我通过信息比对就可以知道了。
目前相应的处罚一直没有跟进,因为我们发现行业的数字还是比较庞大的。我们想通过逐步的规范,2000年我们专门发了一个通知,我们希望第一步做到今年年底能有一个自我改进的机会,先提供一个自我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有一个挂职的行为,今年年底之前把这个证收回来我们也不予追究。但是如果过了今年年底以后,到明年开始我们可能会全面启动一个对于人证分离包括注册挂称的情况,也会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监管力度。
再给各位介绍一下第二章节里面另外核心条款;
关于施工许可文件现场公示。这个制度在97版里就有。在这里没有过多的陈述,我们只强调一点,除了保密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为什么特别强调这点,因为我们也是跟住建部保持一致的,住建部今年新修订了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也就是原来的91号令。今年颁布的是16号令,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他要求所有的在建工程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我们理解也就是在施工的正门,或者是相应的门岗位置把施工许可证张贴出来。为什么有这个举措,我们为了进一步加强,也是发动社会的力量来帮我们监督。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对于工程的监管在管理手段上还是有一定缺陷的。包括人员的配置相对来说比较紧张。我们可以发动社会的力量,大家以后可以形成共识。如果这个工地在门口没有悬挂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没有编号他就是一个六无工程,随时随地都可以监督他,发动社会的力量来帮我们监管。
我们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们有的时候也很困惑,我们本市有些重大工程,以前往往证照未办理齐全的情况就先开工,也会导致重大的危险源和相应的情况。我们也通过这样的举措,倒逼我们相应的管理部门,你必须要证照齐备之后方可以开工。我想这个施工许可证现场公示的文件,下一步会在各级监管的队伍当中逐级落实,我相信也会很快地在监管手段上反映出来。
重点跟各位交流的,也是我本人认为在《市场管理条例》当中亮点最多突破最多,可能也是有一点小纠结的章节,就是工程发包与承包。
各位知道工程的承发包环节整个工程最为重要的环节,是确定合理的队伍来承揽业务的过程。先介绍其中的一个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施工图招标。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这条我们当时加上去也是承担了非常大的压力,也是大家在争议的问题,到底是不是应该招标的概念。各位都知道,对于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项目是部分允许经初步设计方案,有了初步设计文件以后就可以进行施工招标了。部分的重大工程,即便连初步设计都没有出来,只要有专家的意见,也可以启动这个施工招标。我们一直认为整个施工招标的过程中,恶意低价中标,后面再通过各种变更工作量的一些相应的工作量变更一些材料,再追加一些相应的费用,后期使我们整个的预算和概算层层超是非常严重的。
我们有一个反推,为什么会导致这个情况,主要是出现了招投标的环节。图纸不全,无法准确核准工程量的清单和相应的费用。所以在招标过程中,会使施工单位也无所适从,只能先低价中标,然后再通过后面的各种各样的手段不断追加工程结算。我们明确了政府投资的,我们要契合十八大的精神,哪些东西该管,哪些不该管,政府投资的项目应该从严监管。对于政府投资工程,我们要求他必须具备施工图文件才可以进行施工招标。这块我们认为对于后期的整个工程经费的包括最后工程结算的要求都会带来很大的帮助。
这个政策还留有了一个活口。一是没有明确必须经审图合格的施工图。我们有一个施工图审查中心的主任,我们现在审图也是有非常严格的环节和流程,时间周转也是比较长的。我们只要求你具有相应的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可以同步并列进行审批。也可以便于一些重大工程的推进。同时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我们也留有活口,比如上海中心的项目或者迪斯尼的项目,有很多的新工艺和新的技术,往往都是没有相应的标准来参考的。像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定要求他具有相应的经过审查的施工图纸,然后再进行施工本身也不是很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认为边施工边深化或者是不断地创新。
关于扩大免于招标建设工程的适用范围,这条在《条例》制定当中也是争议非常大。最近很专门接待了好几批企业,很多企业都认为凭借这个条款是不是社会投资的项目就完全放开了。最后条款出来是一个非常拗口的条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这两个类型项目之外的工程可以不招标发包,可以直接发包。后面还出了一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来的过程是非常纠结的,我在第一稿提交市人大的时候这句话是被剪掉了,社会投资的项目可以免于招标。当时我们专门到住建部市场司进行了汇报,也是得到住建部分管部长的认可。希望上海能够先行先试,因为根据招投标法的要义,招投标本身就是竞价的过程,招标也有成本和时间效应。作为社会投资的项目他愿意招标或者不愿意本身不应该由政府过多地干预。但是由于我们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有上位法的要求,我们招投标法中明确地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是必须招标的。当时也会有争议,建筑本身不像简单的一个产品,一个建筑出来,无论是建筑构筑也好,一般都是有人在里面活动的。但凡是有人在里面活动的,是不是都是理解为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所有的建筑都可以不要招标了。这是陷入了一个概念的死循环的概念。
这里面还涉及到《招投标法》上位部门是国家发改委,我们征求了住建部同意以后在本市提交立法计划的时候,发改委部门就不同意了,因为我们突破了别人的上位法。他们认为我们必须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招投标法框架下来履行我们整个建设市场管理。最后拖了一句话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写了半天这句话算是“白写”了,是加引号的,其实也不白写。我在这边留出了一个政策的活口,国家发改委正在修订,当时我们叫国家纪委三号令,专门规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定义。据我所知,把商品房的项目已经放开了,商品房项目将来不再属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可以套用我这条,可以套免于招标。等国家发改委三号令修订完以后,我们上海市包括全国整个商品房的建设,就社会投资商品房建设可以免于招标。但是涉及到保障房、公租房涉及到公共利益这块还没有放开。
再给大家介绍这个条款中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形,是在《条例》中的第十九条,第一个是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第二个是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题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原承包单位。
这两条我认为没有做一个根本性的调整,没有突破,因为《招投标法》和《条例》当中对这两款都有相应的解释。第一条就是自建自用。我理解相当于勘察设计过的施工单位。举个例子,华东院要盖一栋楼,那华东院建筑设计的质量当然是非常高了。没有必要在请另外一家,华东院自行承担自己使用的建筑设计我们认为不需要招标,这也是合理合法。
上海建工如果自己要盖一栋楼,那么他当然可以承担我们认为一直坚持自建自用标准。第二个主要指附属小型工程,我们原来所俗称的招标和续标,原来已经招过一次了,主体工程已经招过一次了,后面又增加了一部分东西,比较加高加层,加一些小型附属设备,小型工程这样工程通过简易的手段也可以不进行招标。我理解归纳为可以不招标进行,一个是自建自用,另外就是续标。
关于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今天在座各位非常多是都是行业内领军人物,也是行业内非常资深的专家。对于工程总承包制度从2004年开始,住建部就专门发了关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一个试行办法,一晃十年已经过去了,对于工程总承包的制度一直还是有很多争议。《条例》当中我们把工程总承包也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放在地方的立法过程中。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当时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有争议,大家注意一下是工程总承包,不是施工总承包。有人说工程总承包就是EPC,我们觉得工程总承包跟EPC也不能完全划等号。也有人争议说具备什么样资质的单位可以做工程总承包。我们《条例》制定过程当中专门有人提必须具备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因为这两个资质设计和施工全覆盖。是不是全覆盖的企业才可以来做的,我们后面在提交市人大包括市法制办的时候,我们后面也经过几轮讨论。我们认为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用的模式,以设计带施工,或者以施工带设计,两者有机结合的概念。
我们本市一些特大型企业也在做这个项目,包括设计向施工延伸,施工向前端延伸。我们认为这样可以有效整合各方的资源。两类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做工程总承包,没有对资质的许可有任何的要求。相应的资质本身可以承揽资质对应范围里的业务工程,在这个业务工程里面去拓展工程总承包的具体业务。这条我们目前正在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仅评这条我在目前的工程环节还没法确认。比如说工程招标怎么招,在哪个阶段招。目前还是没有完全定论的事情,我们目前也针对提出了工程总承包,正在制定相应的配套细则。我个人认为也是突破最大的一条,这个条款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施工总承包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概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这句话是照抄建筑法的,建筑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应该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大家关注下一条,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2、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
3、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
4、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各位施工单位都知道,从九十年代末整个施工单位的劳务和管理两层次的分离,很多施工单位往往都是不带劳务队伍。像我们知道像上海建工、中建八局特大型的企业一般都不会有自己的劳务队伍。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更多履行管理职责的时候,我们还刻意要求在建筑法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让他履行主体结构的施工。现在很多建筑主体结构可能是钢结构,钢结构一旦分包的话主体结构基本上没有多少可以自己做的。总承包单位在现场更多履行的是一个施工组织、协调和沟通的作用。我们当时专门到住建部去汇报,翻出了当时制定建筑法时候的一本示意,最原始的示意。当时制定建筑法的时候关于要不要“自行完成”加上是有一种争议,当时写的是自行组织完成,强调组织工程。这种概念当时也是很多人提出施工总承包鉴于我们国际的范例模式,应该是制定密集型的管理协调,不应该说是自己去干这个活,更加强调是制定密集和管理的职责。当时在制定建筑法的时候是九十年代末,当时全国的建筑法还不得那么规范。当时也有一种声音说,如果你认定了自行可以组织完成就会容易滋生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确实这些行为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整治的非常规范。
我们此次在住建部的工程当中明确,只要完成了以下四点我就认定你这个总承包单位是自行完成。你只要配备了管理机构,在项目现场设立了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切实履行了质量监管管理和义务。同时三大材,整个材料都是自行采购的。包括相应的主要器械设备是自行租赁,只要做到这些我就认定你是自行完成。这块跟国家的上位法是有抵触的,这块也是经过市人大的认可。
一方面反映市场上整个现实的情况。二是解决了现行的法律和我们目前做法两层皮的概念。这条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写的最好的一条,做好很不容易。因为我一旦认定完以后很容易造成一个情况,包括部里面问,上海怎么控制转包和违法分包呢?我们正在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比如说第二条,关于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全国检查过程当中到海南,海南就套这条,只要现场有一个项目经理一个技术负责人就算有相应的管理团队了。其他总包的管理团队都是从劳务的管理团队当中抽调上去的,比如他的质量员和安全员,都是劳务的一些管理基础负责人。
我们当时在论断的时候难以判断,现在正在制订,马上就要出台了。对于不同类型的工程,我分得很细,包括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桥梁达到什么规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多少人员,几个质量员、几个安全员,你在增加密集过程要增加多少人员,都有相应的比例和配备在里面。去查的时候,你有没有履行现场职责,有没有配备齐备人员,有这个参照系数。有这些制度做保证,这块我认定你自行组织完成了,我有个法律依据和支撑。
介绍第十点,《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关于规范业主指定分包和平行发包。在建筑法或者相应的条例中我们都是明令禁止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制定分包的一些相应具体的条款。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无论在哪个条款都非常明确地提出,建设单位是不可以违反合同规定,违反相关规定来指定相应的分包单位也好,专业分包单位也好。事实上我们建设单位往往利用强势的地位,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制定我们总承包单位范围内的一些,包括专业承包商也好还是劳务分包商也好,这个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对等情况很明显的现实写照。此次条例当中我们也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确定专业分包单位和相应材料。必须做到事先约定,在招标文件中先明确。先要告诉施工单位,他来投多少你要告诉他,这些单位要指定的,材料是要指定。同时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凡事要做到事先约定,同时由总承包单位来进行相关工程款的结算和相应的支付,通过这个指标进一步的规范。
在第四章节的工程合同和造价中分享的是其中第三十八条,关于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而建设工程合同中对质量保证责任采用工程保险方式不再设立工程质量保证金。
这块主要是涉及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之间的概念。根据住建部2005年的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扣留施工单位的施工尾款大概是工程合同造价的5%来作为后期施工不进行履行的施工理赔的费用。一般扣留是24个月左右。经过调研,根据我们目前整个市场上也是要求用更加社会化的手段来打通质量保险和质保金之间的概念。
第五章的市场服务与监督和第六章就不做一一的解读。以上是我在制定条例中的个人的看法和理解,可能有一些也是一家之言,也是希望得到各位领导包括各位同仁的批评和指正,非常感谢。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