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8 新浪家居
近期,上海市质监局对本市生产,销售(含网络销售)的空气净化剂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共采集40批次样品。结果显示,28批次样品标签标识信息不全,28批次样品的甲醛或者甲苯净化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
空气净化剂是指对空气中的一种或几种有机有害物质(如甲醛、甲苯)起到减少或去除作用的产品。市面上常见产品以光触媒空气净化剂为主,即催化剂(如二氧化钛)在光照射条件下,分解空气中的部分气体,从而起到净化效果。
本次风险监测工作中,产品标识标注判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净化性能判定依据为JC/T 1074-2008《室内空气净化功能涂覆材料净化性能》中的II类产品(不具装饰功能的喷涂材料)。在空气净化剂的使用过程中,净化剂附于物品表面(如家具、地板表面)发挥净化功能,使用过程与“涂覆材料”接近。
28批次标签标识不符合样品中,23批次样品没有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12批次样品没有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3批次样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1批次样品没有标明使用方法及数量。说明企业对产品的标签标识不够重视。
在净化性能不符合的28批次样品中,9批次样品甲醛净化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80%),26批次样品甲苯净化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50%)。其中部分产品甲醛净化效率低至21%,甲苯净化效率低至15%,远远达不到商品的宣传效果“使用本产品可使室内甲醛祛除率达到99%”。
空气净化剂的净化效率不高,可能是由于净化剂活性成分性能不足或者活性成分浓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空气净化剂的实际效果一般很难被使用者直接准确感知,产品的净化效率低下,可能导致使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暴露于甲醛、甲苯超标的室内环境中,危害身体健康。
空气净化剂使用小贴士:
●应注意使用环境的初始污染情况。根据污染的程度判断空气净化剂使用的次数和剂量。
●应该关注所使用的环境条件。空气净化剂产品的净化性能是对应于一定测试环境条件(光照、温湿度)下的标示值,若实际使用环境与测试环境条件偏离较大,很可能导致空气净化剂产品效果降低甚至失效。
●应持续关注环境的净化效果。空气净化剂产品的标示净化性能是指在一定的作用时间内的净化效率,当产品中的有效成分被“使用完”,而甲醛、甲苯等污染被持续释放,室内空气可能出现再次超标的状况,也就是“反弹”。如果出现“反弹”情况,应再次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室内空气。
●建议同时采取开窗通风等方式去除室内污染。(文章来源/上海质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