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5
家住浦东新区俱进路某小区的李先生夫妻俩突然发现家里“水漫金山”,“罪魁祸首”是楼上602室漏水。602室此时无人居住,物业公司也联系不上业主。夫妻俩眼睁睁看着积水愈发严重,围墙、地板、家具均受损,一家人不得不暂时租住他处。
终于,原户主袁女士出现了,但她表示房屋几天前刚刚卖给了王女士,随后离开。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夫妻将袁女士、王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赔偿房屋修复费、家具损失费等总计1.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庭审中,袁女士及其家人辩称,既然602室房屋已经售出,原告各项损失应由现业主王女士承担。王女士则表示,愿意就相关合理损失作出赔偿。
承办法官韩伶组织双方至现场勘查,并开展调解工作。在协商过程中,李先生夫妻坚持要求获赔修复工程费用、家具损失、修复期间租金和交通费等共计6万元,而王女士只愿赔偿合理损失2万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申请对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
经鉴定,在受损房屋中,原被告无争议修复工程造价为1.2万余元,存在争议的修复工程造价为19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袁女士与王女士就602室房屋订立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后造成相邻方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买受人王女士承担。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王女士赔偿因渗水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原告要求袁女士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司法鉴定意见,法院判决被告王女士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家具损失费、交通费等合计1.9万余元,驳回了原告包括误工费与在外租房损失等缺乏证据和合理性的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