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6 涂料
一、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3日,高淳县淳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高淳县淳西建材有限责任 公司、傅荷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66.50元,由上诉人 高淳县淳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傅荷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年9月20日,上诉人太原重工(600169)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港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 审判决书。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太重工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2016年9月21日,王祥明诉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王祥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7日,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与徐文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浩力森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2016年8月5日,潍坊诺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浩力森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潍坊诺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2159元,由原告潍坊诺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四、江苏冠军涂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6日,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冠军涂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湖北柳树沟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冠军涂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该公司经理。
五、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4日,原告汪忠胜与被告武汉恒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双虎汽车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汪忠胜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6日,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恩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仁。